财税政策日报·总结版

日期:2026年4月2日(星期四)

制作:鼎信财税


今日要点

1. 【重磅】出口退税率调整正式落地,249项产品取消或下调退税

今日(4月1日起)起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正式生效,共涉及249项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:

  • 取消退税:化工原料、光伏组件、陶瓷、玻璃、石材等多个品类今日起取消出口退税
  • 电池产品分阶段下调: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退税率由9%下调至6%;2027年全面取消
  • 申报须用2026A版退税率文库
  • 来源: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

    企业注意: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立即核实出口产品退税率,重新评估订单成本,今日起申报出口退税务必使用2026A版文库。


    2.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,50条服务举措落地

  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总纳服发〔2026〕18号,推出五大类超50条举措,包括AI大模型智能申报、"轻微不罚"清单扩围、支付即开票场景扩展、跨省迁移便利化等。

   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(税总纳服发〔2026〕18号)

    企业可关注:电子税务局政策推送,熟悉智能申报功能操作。


    3. 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推进,九部门联合护航小微

    九部门联合推出50条服务举措,重点包括小微企业税费优惠"免申即享"、"春雨润苗"进企业融资对接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、"个转企"一站式办理。

   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

    小微企业可关注: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主动了解"免申即享"政策适用情况。


    4. 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加码,年度备案和信用评价全面推进

    财政部财办会〔2026〕7号通知发布,九地试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,信用等级与发票用量等挂钩。涉税专业服务"阳光行动"持续规范执业行为。

    来源:财政部(财办会〔2026〕7号)

    财税服务机构注意:须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(dljz.mof.gov.cn)完成年度备案,确保备案信息有效。


    5. 个税汇算清缴进行中,6月30日截止

    2025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。重点关注:换过工作者可能面临补税;逾期未补税将产生滞纳金甚至罚款。

   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6年第1号

    行动建议:企业应提醒员工尽快完成汇算,员工切勿忽视补税义务。


    重点关注

    优先级政策截止时间涉及企业
    ⭐⭐⭐**出口退税率调整今日生效****4月1日起**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
    ⭐⭐⭐增值税申报表口径调整(劳务→服务)4月申报期所有企业
    ⭐⭐个税汇算清缴6月30日所有居民个人
    ⭐⭐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以当地财政通知为准财税服务机构
    ⭐⭐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延续核实4月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
    广东2026社保新基数执行持续执行所有企业

    行动建议

    企业主

  • 进出口企业(最重要):立即核实今日起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是否已取消或下调,重新评估在手订单成本和利润;4月申报退税前务必使用2026A版退税率文库
  • 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企业:4月申报时注意申报表"劳务"改"服务"的字段变化,确认免税优惠备案有效
  • 有员工的各类企业:提醒员工在6月30日前完成个税汇算清缴,尤其换过工作者注意补税可能
  • 小微企业:联系财税服务机构或税务机关,了解是否可享受"免申即享"税费优惠
  • 财税服务机构

  • 出口退税客户:逐一再核实4月1日后报关货物的退税率变化,协助客户完成申报口径调整
  • 代理记账机构:尽快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(dljz.mof.gov.cn)完成年度备案,确认备案信息准确
  • 小规模纳税人客户:帮助客户4月申报前核实增值税优惠备案状态,重点检查申报表填写是否已按新口径调整
  • 所有客户:提醒员工个税汇算清缴时间节点,协助有需要的客户完成申报

  • 近期政策一览

    政策关键时间摘要
   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2026年1月1日劳务改称服务,申报表调整
    春雨润苗专项行动2026年全年九部门50条举措,护航小微
   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26年全年AI申报/轻微不罚/支付即开票
    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-6月30日**6月30日截止,请尽快完成**
    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26年全年信用评价全面推进
    出口退税率重大调整**4月1日起正式生效**249项取消/下调,今日生效!
    电池产品退税率下调4月1日起9%→6%,2027年取消
    广东社保新基数2026年1月起缴费基数已更新
    横琴个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高端人才税负超15%部分免征

    **来源:鼎信财税** | 数据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、广东省税务局、广州市税务局
    **免责声明**:本总结仅供参考,具体执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服务机构。